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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F0040025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:指依法立案,且具該運動種類國際運動總會或 亞洲運動協 (總) 會會員資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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